記者8月23日從省物價局獲悉,自9月1日起,陜西省適當調整居民生活用電峰谷時段劃分。
為進一步完善陜西省居民峰谷分時電價形成機制,促進電能替代和冬季清潔取暖加快發(fā)展,根據(jù)國家促進綠色發(fā)展價格政策和陜西省鐵腕治霾相關工作要求,省物價局下發(fā)通知,自今年9月1日起適當調整居民生活用電峰谷時段劃分。即陜西省居民生活用電峰段由原來的每日8時至22時調整為每日8時至20時,峰段時間縮短2小時,加價標準仍維持原水平每千瓦時0.05元;居民生活用電谷段由原來的每日22時至次日8時調整為每日20時至次日8時,谷段時間延長2小時,降價標準維持原水平每千瓦時0.2元。(記者 王向華 見習記者 趙莎莎)